晨星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本公司”)是,在本网站提供的服 务(以下简称“本服务”)关于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,隐私政策如下 (以下简称“本政策”)定下
第1条(个人信息)
“个人信息”是指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所说的“个人信息”,是关于生 存的个人的信息,通过该信息中包含的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 址、电话号码、联系方式等记述等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情况。是 指报及容貌、指纹、声纹相关数据,以及健康保险证的保险人号 码等该信息单体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(个人识别信息)。
第2条(个人信息的收集方法)
本公司在用户注册使用时,可能会询问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 址、电话号码、邮箱地址、银行账户号码、信用卡号码、驾驶执 照号码等个人信息。另外,包括用户和合作方等之间进行的包括 用户个人信息在内的交易记录和结算的信息,包括本公司的合作 方(信息提供商、广告主、广告发布方等)。以下称为“合作方”。) 有时会从等处收集。
第3条(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)
本公司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。
- 为了提供和运营本公司的服务。
- 为了回答用户的咨询(包括进行本人确认)
- 为了发送用户正在使用的服务的新功能、更新信息、宣传活动等 以及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介绍的邮件。
- 维护、重要通知等,为了必要时联系。
- 为了识别违反使用条款的用户或以不正当、不正当目的使用服务 的用户,拒绝使用。
- 为了让用户阅览、变更、删除自己的登录信息、阅览使用情况。
- 在收费服务中,为了向用户收取使用费。
- 附带上述使用目的的目的。
第4条(使用目的的变更)
- 本公司只有在合理地认为使用目的与变更前有关联的情况下,才 会变更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。
- 变更使用目的时,关于变更后的目的,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法, 通知用户,或在本网站上公布。
第5条(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)
- 本公司除以下情况外,未经用户事先同意,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个 人信息。但是,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法令认可的情况除外。
-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、身体或财产而需要时,难以获得本人同意 时
- 为了提高公共卫生或促进儿童健康成⻓,特别需要时,难以获 得本人同意时。
- 国家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或其受委托者需要协助执行法令规定 的事务时,获得本人同意可能会妨碍该事务的执行时
- 事先告知或公布以下事项,并且本公司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 申报时 1. 使用目的包括向第三方提供。
2. 提供给第三方的数据项目
3. 提供给第三方的手段或方法
4. 根据本人的要求,停止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。 5. 接受本人请求的方法
- 不论前项的规定,在下列情况下,该信息的提供方不适用于第三 方。
- 本公司在达成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委托全部或部分处理个人 信息的情况。
- 伴随着合并或其他事由事业的继承,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。
- 个人信息与特定人员共同使用的情况,其目的以及共同使用的 个人信息项目,共同使用者的范围,使用者的使用目的以及负 责该个人信息管理的人的姓名。或者关于名称,事先通知本 人,或者放在本人容易知道的状态时。
第6条(个人信息的公开)
- 本公司在本人要求公开个人信息时,会毫不拖延地向本人公开。 但是,通过公开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,可能会不公开全部或 部分,如果决定不公开,会毫不拖延地通知。另外,在公开个人 信息时,每件收取1000日元的手续费。
- 有可能损害本人或第三者的生命、身体、财产或其他权利和利益时
- 可能会对本公司业务的妥善实施造成重大障碍时
- 违反其他法令的情况。
- 不论前项的规定,对于履历信息和特性信息等个人信息以外的信 息,原则上不公开。
第7条(修改和删除个人信息)
- 用户在本公司持有的个人信息有误的情况下,根据本公司规定的 手续,对本公司进行个人信息的修正、追加或删除(以下简称“修 正等”)。可以申请。
- 本公司收到用户前项的请求,认为有必要回应该请求时,应毫不 拖延地修改该个人信息等。
- 本公司根据前项规定进行修正等时,或者决定不进行修正等时, 会毫不拖延地通知用户。
第8条(停止使用个人信息等)
- 本公司从本人那里,以个人信息被处理超出使用目的范围的理 由,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为由,停止使用或删除(以下简称“停止 使用等”)。被要求时,会毫不拖延地进行必要的调查。
- 根据前项的调查结果,如果认为有必要回应该请求,将毫不拖延 地停止使用该个人信息。
- 本公司根据前项规定停止使用等情况,或者决定不停止使用等 时,会毫不拖延地通知用户。
- 不论前2项,在停止使用等有大量费用的情况下,或者难以进行停 止使用等情况,如果可以采取保护用户权利和利益的必要替代措 施的话,采取这个替代方案。就当做。
第9条(隐私政策的变更)
- 本政策的内容,除了法令和其他本政策另有规定的事项外,可以 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进行变更。
- 除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情况外,变更后的隐私政策,从刊登在本网 站上开始生效。
第10条(咨询窗口)
关于本政策的咨询,请到以下窗口。
公司名称:晨星有限公司
邮箱地址:info@morningstar-net.com
以上